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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过度检查患者可索赔

2010-06-30 11:09   来源:北京青年报    打印本页 关闭

    今年7月1日,被称为老百姓“维权法宝”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将开始正式实施。该法对老百姓日常生活中看病就医、交通事故、高空坠物、产品质量损害、网络诽谤、环境污染等权利受到侵害的法律后果均首次作出了明确规定。近日,海淀法院的陈昶屹法官就其中与老百姓生活最为密切的条款进行了解读。

  ■关注一:

  医院不得实施不必要检查

  法条解读:《侵权责任法》第63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法官解读:刘先生得了轻微感冒去附近医院就近治疗,刘先生告诉医生自己的症状是流鼻涕、发热,医生除了给他测体温、做血常规之外,还要求他去进行X光、化验、彩超等检查,最终得出结论刘先生就是伤寒感冒。根据《侵权责任法》的上述规定,这种违反诊疗规范的行为就属于不必要检查行为,属于医疗损害侵权,患者可以要求赔偿。

  ■关注二:

  泄露患者隐私可追究侵权责任

  法条解读:《侵权责任法》第62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解读:小张是某小区社区医院的医务工作人员,随意透露了患者小李既往病史中的特殊症状,结果这个信息很快在小区传开,致使小区部分熟人因此笑话小李。小张作为医务人员未经小李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小李的社会评价降低,小张的行为构成对患者小李的侵权。

  ■关注三:

  高空抛物挨砸 高楼邻里“连坐”补偿

  法条解读:《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高空抛物或高空坠物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以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该条规定是中国侵权责任法对传统侵权法的理论及实践突破。

  法官解读:小李一日饭后在某小区13门楼下散步,突然被该楼门高空抛下的烟灰缸砸到头部造成重伤,该小区没有监控探头,经警方调查也查不出来究竟是哪一个居民造成的损害,于是小李起诉了13门的所有居民。如果13门的居民无法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那么该楼门有可能造成损害的居民将共同承担对小李人身损害的补偿责任。

  ■关注四:

  流浪猫狗伤人 原主人担责

  法条解读:《侵权责任法》第82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解读:小徐在一空地上放风筝,突然被一只流浪狗冲过来咬伤了。小徐当场抓住了这只流浪狗,通过狗脖子上的狗牌找到了狗的原主人小王,并将依据侵权责任法对其提起诉讼。该条规定强化了原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饲养动物的注意义务,确立了“流浪狗咬人,原主人担责”的新观念。

  ■关注五:

  缺陷产品不召回 消费者可索赔

  法条解读:《侵权责任法》第46条规定:“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解读: “丰田召回事件”就是缺陷产品的“召回制度”及“警示制度”的典型案例。如果丰田汽车的生产商或销售商未及时召回或警示造成消费者人身或财产损害,消费者可以起诉生产商或销售商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无论生产商或销售商对产生丰田汽车的缺陷有无过错,均应先行对消费者承担责任。

责编:张成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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